北京發文規定義務教育階段禁設營利性民辦校

本市民辦學校將分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兩類
義務教育階段禁設營利性民辦校
北京市政府昨日對外公布《北京市民辦學校分類登記辦法》和《北京市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辦法》。文件明確,未來本市民辦學校將完成分類登記,分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兩類;義務教育階段不得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
■現有民辦校登記前按現狀辦學
教育部門介紹,民辦學校的設立審批和法人登記除了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之外,還應符合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和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符合本市經濟、社會和教育發展需要,符合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經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發給辦學許可證后,依法依規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法人登記。
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的,到機構編制部門登記為事業單位;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的,到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正式批準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法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
現有民辦學校在完成分類登記之前,按現狀繼續辦學。其中,實施學前教育以及非學歷教育培訓的民辦學校,原則上應在2018-12-08前向審批機關提交關于學校法人性質選擇的書面申請;實施普通高級中等教育、中等職業教育的學歷教育學校,原則上應在2018-12-08前向審批機關提交書面申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學校,原則上應在2018-12-08前提交申請。在審批機關收到學校書面申請后,符合法定條件和相關規定的民辦學校原則上應在1年內完成分類登記。
■校長應具5年以上管理經驗
《北京市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辦法》明確,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但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財政性經費、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
設立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應當納入本市高等學校設置規劃,按照學校設置標準、辦學條件和學科專業數量等嚴格核定辦學規模;中等及中等以下層次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規模由區級政府根據當地實際制定。
按照規定,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建立董事會、監事(會)、黨組織、行政機構、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等機構。學校校長由董事會依法選聘和解聘,校長應熟悉教育及相關法律法規,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經驗和良好辦學業績,個人信用狀況良好。校長的年齡、學歷和專業技術職稱應符合相關規定。
在具體的教學活動上,實施學歷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專業、開設課程、選用教材;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應當依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科學開展保育和教育活動。
■評估不合格或被吊銷許可證
文件指出,教育、人力社保部門明確,將對營利性民辦學校實施年度檢查制度;市場監管部門對營利性民辦學校實施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按照要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實施學歷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執行電子學籍和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制度情況的監督,對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法予以處理。教育、人力社保部門、市場監管或者其他相關部門對違反黨的教育方針,因學校責任造成教育教學及安全事故,虛假廣告宣傳、違規招生,辦學條件不達標、存在安全隱患,教育質量差、教學秩序混亂,財務管理混亂、侵害法人財產權,違規發放證書等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教育督導部門將依法建立健全民辦學校督導制度,將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行為納入督導范圍。同時,本市還將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社會組織定期進行辦學水平、教育教學質量和公眾滿意度評估,并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教育、人力社保部門根據評估結果,對辦學質量不合格的學校依法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
本報記者 牛偉坤 J191